铁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及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铁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铁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搞好投资、质量、工期管理与控制,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及大修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第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单位,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第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合资铁路也可由合资铁路公司的董事会)选定。有条件的,可采取招标方式选定。第五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等,本着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和工作标准。第六条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办法。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建设项目,还必须执行国家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的规定。第七条 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实行行业归口管理。铁路建设单位必须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单位实行资质分级管理。第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建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实施建设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铁路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管理,按委托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第十条 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方与建设单位必须明确包保责任,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必须实行施工、监理招标,择优选定施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合理安排和使用投资,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设计概算、建设工期,质量良好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第二章 职责 权益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