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炭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吉林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企业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受县(市)、区委托的重点乡镇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