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能让财务人员(财政局行政复议)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出现违法行为后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有关法律责任的种类 为了保证《会计法》的有效实施行政复议能让财务人员,惩治会计违法行为,《会计法》规定了违反会计制度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的种类和实施作出了规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一事不再罚"。在实践中,当事人因同一个违法行为可能触犯一个法律规范,也可能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在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尤其是各个法律规范的执法主体不同的情况下,往往出现多头处罚或重复处罚的情况,加重了行为人的处罚负担,达不到处罚的目的。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人胁迫而违法,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理由、依据,告诉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5)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会计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违反会计法的行政责任。一方面,如行政机关处罚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就应给予支持。另一方面,还注意了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在